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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昌区消防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投诉奖励暂行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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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昌区消防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 举报投诉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我区社会舆论和群众监督作用,积极鼓励、引导群众举报身边的火灾隐患,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火灾隐患,制止和惩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预防火灾事故特别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辖区内火灾隐患举报的受理、查处和实施奖励。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三条 发现下列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举报人可以进行举报: (一)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二)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三)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四)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五)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六)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七)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八)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 (九)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 (十)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不合格的或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 (十一)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人员违规从业执业的; (十二)其他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第四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电话、传真、信函、网络、来访等形式向区消防救援大队、通化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等举报平台举报投诉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第五条 举报人举报投诉火灾隐患或者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详细说明具体时间、地点和情形,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举报人应当表明或者注明真实姓名、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号码、联系电话等有关情况。 举报人匿名举报投诉,或者对同一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多次举报的,可以不予受理。 第三章 核查程序 第六条 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受理并核查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相关举报投诉事项。 第七条 区消防救援大队接到举报投诉后,按照《消防监督检查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时限进行实地核查,做好登记,并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对属于本部门管辖的事项,予以受理,并依照规定核查处理; (二)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事项,应当告知政务服务平台核查人员或举报人,并指导举报人向有关部门举报投诉; (三)相关举报投诉事项已经区消防救援大队核查和处理,不再予受理并告知举报人。 第四章 奖励惩处 第八条 区消防救援大队在核查处理完毕后15个工作日内向举报人反馈办理结果,并及时实施奖励。 第九条 同一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有两名以上举报人的,只奖励先举报的人,并告知其他举报人奖励情况。 对两名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的,奖励由举报第一署名人领取。 第十条 对举报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奖励: (一)经区消防救援大队核查属实,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经直接判定或综合判定确定为重大火灾隐患的,给予50元人民币或同等价值奖品的奖励; (二)经区消防救援大队核查属实,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经直接判定或综合判定不属于重大火灾隐患的,给予颁发“消防安全守护者”荣誉证书奖励。 同一举报人每月在本区奖励金额累计不超过100元人民币或同等价值奖品的奖励。同一举报人每年在本区奖励金额累计不超过300元人民币或同等价值奖品的奖励。 第十一条 下列情形不予奖励: (一)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已被立案查处的; (二)举报人未提供有效联系方式的; (三)举报人未提供有效证件及证件号码的; (四)举报人是消防救援机构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的; (五)举报人未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六)举报人因该举报行为曾获其他机构或部门奖励的; (七)其他不适合予以奖励的情况。 第十二条 受奖励的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日内领取奖励,逾期未领取的,视为放弃。 举报人领取奖励时,应当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原件,并签署本人真实姓名和填写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第十三条 举报人无法现场领取奖金的,可以书面委托他人代为现场领取。也可以说明情况并提供举报人身份证明、银行账号,由区消防救援大队将奖金汇至指定账户,或者采取将奖励金额作为电话费充值至举报人手机号码等方式发放。 第十四条 区消防救援大队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举报人的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区消防救援大队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追究责任: (一)不按规定受理举报投诉,或者在查处过程中推诿拖延、通风报信、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二)故意透露线索给他人举报以获取奖励的; (三)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而未向举报人兑现奖励或滥发奖励的; (四)泄露举报人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挪用、侵吞或以其他手段占用举报奖励经费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举报人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以及伪造举报材料骗取或者冒领奖励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火灾隐患举报投诉和奖励,及时登入举报平台开展接诉即办工作。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通化市东昌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4年0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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