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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化市人民政府2025年第14批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金厂镇上龙头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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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城市发展建设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通化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通市政规〔2024〕1号),区政府拟决定对通化市人民政府2025年第14批次东昌区金厂镇上龙头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及地上物进行征收。为切实做好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现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被征收土地的基本情况 (一)征收范围:通化市东昌区金厂镇上龙头村 (二)征收主体: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政府 (三)征收实施单位: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政府 (四)土地现状: 拟征收集体土地总面积3.9082公顷,其中:农用地3.705公顷(旱地:2.8731公顷,水田:0.0079公顷,乔木林地:0.4993公顷,其他草地:0.2068公顷,农村道路:0.1179公顷)、建设用地:0.2032公顷(农村宅基地:0.1976公顷,城镇住宅用地:0.0012公顷,公路:0.0044公顷)。 (五)征收目的:通化市人民政府2025年第14批次项目建设,规划用途为商业服务业用地。 二、补偿标准: 根据《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通化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通市政规〔2024〕1号)规定进行补偿。 (一)两费补偿: 土地补偿费:土地总面积3.9082公顷×80万元/公顷×20%=62.5312万元; 安置补助费:土地总面积3.9082公顷×80万元/公顷×80%=250.1248万元; 两费补偿合计:312.6560万元。 (二)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被征收土地的青苗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由双方约定;意见不统一的,由双方认可的或者东昌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认。同时根据《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通市政函﹝2013﹞95号)及《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通化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通市政规〔2024〕1号)文件规定,集体土地征收和地上建筑物拆迁补偿工作由项目所在地政府具体实施。 三、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补偿采用货币补偿安置方式。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按《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化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办法>的通知》(通市政规〔2025〕3号)执行。 四、其他事项 (一)征地补偿费用拨付到通化市东昌区金厂镇人民政府,由其统一发放。 (二)依据《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构建房屋、建筑物及抢栽抢种农作物和其他增加补偿费用地行为,对违反者一律不予补偿。 (三)被征收土地使用证及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由征收人收回。 (四)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30日内,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征收实施单位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情况修改方案。 (五)征收范围见通化市人民政府2025年第14批次征收范围图。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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